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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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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高峰期警惕用工陷阱

  正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高峰期。而目前劳动力就业市场比较混乱,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人们求职心切的心理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以各种理由、借口、方式,对劳动者就业设置陷阱,意在骗取廉价劳动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直接诈骗钱财。

  今天,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苏文蔚律师就典型用工陷阱及其防范对策进行解答。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苏文蔚律师

  总结:典型用工陷阱

  1、中介骗钱敛财

  利用介绍工作、招聘的名义,收取中介费、服务费、培训费、招聘费等费用,但在收取上述费用后,并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2、盘剥实习学生

  利用学生实习,使用廉价劳动力,而且不承担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通过与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培训机构向用人单位派出实习学生,用人单位向学校、培训机构支付费用,学生从学校、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只取得非常低廉的劳动报酬。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是学生实习,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3、试用期长获取不当得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以低于市场正常标准的报酬使用劳动者,当试用期将届满时,用人单位则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4、培训为虚骗钱为实

  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用,与劳动者约定先进行培训,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用。结果是有些单位进行培训但很少有劳动者被录用,或者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后根本就没有培训。实际上这些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招用劳动者的意图,只不过是通过所谓的培训赚取非法利益。

  支招:五大防范对策

  1、审查中介资质

  要避开用工陷阱,劳动者需要注意:第一,要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劳动部门的批准或工商执照等),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中介服务;其次,可靠的中介会将用工方所在地、所要求的工种、工作待遇等交代清楚,而不是只提供一个简单的用工信息就向求职者索要介绍费。

  2、保留收费凭证

  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当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持相关收费凭证,到有关部门通过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3、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辞退 招收条件介绍可做证据

  一般劳动者对试用期的理解就是可以因为各种原因随时中止试用,不少劳动者在试用很长时间后被辞退更是觉得有苦说不出。苏律师表示,这是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误解。即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必须提供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或岗位录用条件的证明。对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录用标准应当尽可能取得书面证据。比如用人单位招工时的招聘条件介绍,甚至用人单位招聘时的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

  4、试用期超长 两种解决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实习受骗找学校

  有些学校派遣学生实习时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合同并不会给学生。而且实习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并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被克扣报酬等,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劳务费;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学校派遣实习的通知、培训的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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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律师:杨文莉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威宇所合伙人,从业11年。擅长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

  网络编辑:彭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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