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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亦能构成犯罪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7-10-26 10:46    网络编辑: 傅郁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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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今年9月2日15时,怀柔警方接到群众电话报案:有人正在从大货车上向怀柔某村王某家卸爆竹。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烟花爆竹予以扣押。经审查,在8月27日至9月2日间,王某先后两次在怀柔区某村的养殖小区内,为自称叫“小王”的男子(在逃)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723箱。经鉴定,723箱烟花爆竹共含烟火药1446千克。近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王某被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其中第六种情形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723箱,经鉴定,其含烟火药达到1446千克,远远超过了3千克的规定。因此,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王某批准逮捕。 郭凤江 郭兴华 [我要评论]
 
 
 
  来源:京郊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