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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08-11-21 09:02    网络编辑: 李亚敏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作者:  
 
和为贵 何若庸

  编者按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30年反腐倡廉的光辉历程,光彩熠熠地镌入了史册。本专版通过回顾北京市纪律检查机关30年来的发展历程,展示首都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组织沿革速览

  北平和平解放之前,党组织内部没有专门的执纪机构,纪律检查工作由顺直省(河北省)委或华北局城工部承担。

  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后,9月21日至30日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议决定定都北平,自9月21日起,北平改为北京。中共北京市委于1950年3月18日,成立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5年7月,中共北京市第一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并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

  1959年5月,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根据“1959年1月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关于各级监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要求,将其名称改为“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

  1969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以精简机构的名义,撤销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随之停止工作。

  1978年12月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选举产生了由100人组成的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委恢复重建。

  1979年4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党的“十一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决定并经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

  1982年11月,根据党的“十二大”《党章》有关规定,中共北京市第五次党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3年3月16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和1993年1月13日中央纪委召开的全国省市纪委书记、监察厅(局)长会议精神,经过市委审批和中央纪委批复,市纪委机关和市监察局合署办公。

  指导思想脉络

  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为巩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实现“一化三改”(即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路线服务。

  1956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的路线,中共北京市监委的工作开始向这方面转移。后来,由于受到了“左”的错误干扰,这条正确的路线没有坚持下来,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委监察委员会机构被撤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的重点从查处违纪案件转移到三项主要任务(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和三项经常工作(即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检查和处理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

  1988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改革开放,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

  1993年8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通过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国务院每年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的反腐败工作提出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它也是市纪委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了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005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拓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基本任务,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2008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为今后5年的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

  难忘——锦涛同志亲自给我回信

  岁月的流逝,使许多事情渐渐被淡忘。在人生的道路上,有时很被看重的事件,随着时间和年轮的消磨,也常常被人难以记起。但有一件事,却让我终生难忘。

  那是八年前一个星期一的早上,也就是2000年8月24日早上刚上班的时间,一位同事急匆匆地来找我,“书记,这是我昨天接到的一封信。”我一看,原来是中央某单位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班,会期3天,会务费18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租场费、食宿费和组织管理费,但不含出境考察费和来往交通费)。随正文还附有签有部门负责人大名的便笺。上面写着:“××同志:请您帮助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研讨班,每组织一人,我们将返还您500元的组织管理费。”看到这些,我真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您是纪委书记,您看怎么办?”她的目光变成了一种企盼。于是,我毫不犹豫地说:“你放心,我一定想办法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

  这位同事走后我却不安起来。人家是中央大单位,我一个小小的基层领导干部能奈他几何?左思右想,一名普通共产党员、一名基层单位纪委书记的责任感给我以勇气和信心,当即向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胡锦涛同志写了一封“举报信”,反映××××的乱办班、乱收费问题。信是当晚发出的。这一夜我惴惴不安,辗转难眠。对同事的承诺,我也仅能如此。可是信的后果会是怎样呢?是领导的责怪?还是不了了之,还是……天知道会是什么结果。

  2000年9月1日上午我正外出开会,区委机要室的同志给我打电话说,中共中央办公厅锦涛处的两位同志专程给你送来一封信。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锦涛同志能给我回信?开完会我匆匆回到机关,急不可耐地打开印有红色“中共中央办公厅”字样的信封。

  信的内容不多,但字字千钧。“庄振同志:你8月24日的来信已收到。××××私自办班,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你来信中反映的问题,我已批转××××,要求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感谢你对××××的关心和支持!”落款是胡锦涛同志的亲笔签名。手捧着这封中央来信,我看了一遍又一遍,激动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9月27日,我又收到了××××办公厅的一封来信。信上详细讲述了接到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我的来信后,该单位责成一名负责人亲自抓,对反映的问题做了认真调查,情况属实,责任人作了检查,纪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处分,并“决定立即停止该班的各项筹备工作,将已收到的钱如数退还报名者,给收到办班通知的单位发函或去电话,挽回影响。”在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工作会议上,通报了上述情况,主要负责人针对此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彻底吸取教训,进行一次加强组织纪律、增强党性的教育。”

  我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国庆节后刚一上班,中共中央办公厅的一位同志打来电话说,节前打了两次电话都没有找到你。今天打电话一是问问你是否知道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二是锦涛同志让我们问问你还有什么意见。听到这些话我真不知道说什么才好。锦涛同志日理万机,对我反映的问题如此重视,让我十分感动。

  记得我当时非常激动地说:“处理意见我已经知道了,我十分满意。请转告锦涛同志,通过这件事,我亲身感受到了中央领导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使我更加增强了反腐败的信心。”

  春秋已过去八个轮回。每当回忆起这段经历,我都非常振奋;每当向人们讲起这段往事,我都滔滔不绝。因为这段经历是那么难忘、那么感人,它把我的心与党中央贴得更紧了。

  (本文摘自《是与非》杂志2008年第11期,作者系东城区原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刘庄振)

  领导体制演变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比党的“七大”《党章》关于纪委领导体制的规定有了新的发展。党的“七大”《党章》中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还规定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有部分领导关系。

  1980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根据实践出现的问题向党中央建议,将省以下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并很快得到党中央的批准。

  党的“十二大”《党章》关于纪委领导体制的规定又有进一步发展。即,双重领导不再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而是各有侧重。

  党的“十二大”后,纪委的政治地位有了显著提高: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市纪委书记是市委常委;市纪委全会选举市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由市委通过并报中央批准。市纪委机关和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以后,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199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要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1997年8月,为了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和廉政建设,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五大”将其概括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市纪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反腐败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项方针、政策,与其他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机构建设回眸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历了一个成立、撤销、恢复、重建的曲折发展过程。从总体上看,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在北京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时期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中央为了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和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决议正确实施,于1949年11月发布《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于1950年2月7日向中央华北局申请成立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华北局将其上报党中央审批。2月11日,党中央正式批复:同意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分工。1950年3月18日,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诞生。

  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北京市纪律检查工作机构

  1.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的成立

  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年7月,根据这一决议经中共北京市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取代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2.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

  根据1959年1月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中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于1959年5月改称“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

  3.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1969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以精简机构的名义,撤销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监察委员会,随之停止工作,干部都被下放劳动。从此至1979年3月,北京市执行党纪的工作由当时的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组织组和以后的市委组织部负责。

  新时期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的恢复与发展

  1.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成立

  1979年3月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省和县各级党的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上级党委批准。1979年4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北京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

  2.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1982年11月中共北京市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中央批准成立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11月14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领导机构选出后经五届市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目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市纪委是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工作机构,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除署名外本版文字均由默许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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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日报